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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中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处罚,由长白县水资源管理中心实施;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长白县水资源管理中心实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的;
(六)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九)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
已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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