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退役军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单位权责清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审批服务窗口,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等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六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相对人、确认事实、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确认时间等。
(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对象、给付执行机关、给付物资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示载体:单位门户网站。
第九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