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0-12-07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公共场所卫生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公共场所卫生 (二)检查子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娱乐场所;商场、候车 (机、船)厅等场所。 (三)检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等 (四)检查内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 用品用具进行卫生监测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 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卫生 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事项;拒接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 法问题,依法处理。 (六)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七)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生活饮用水卫生 (二)检查子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四)检查内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 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 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 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 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水质消毒情况;水质检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六)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七)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 (二)检查子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销售和生产 (三)检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 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等 (四)检查内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 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六)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七)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四、学校卫生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学校卫生 (二)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检查内容: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2)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3)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1)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2)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3)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1)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2)提供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 (3)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5)学校提供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 (1)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2)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传染病防治监督 (二)检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 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三)检查内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 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 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六、医疗卫生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医疗卫生监督 (二)检查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5.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七、放射卫生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放射卫生监督 (二)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八、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二)检查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两非”行为。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九、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职业卫生服务监督 (二)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健 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监护 技术规范》等 (三)检查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3.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7.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8.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9.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及其落实;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11.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12.生产过程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1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抽查事项现场检查执法指南 (一)检查事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 (二)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 范》。 (三)检查内容: 1.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消毒产品索证情况; 2.提供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卫生设施、消毒设备正常运转使用; 6.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五)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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