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机 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组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行使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的部分行政执法和管理职权。
委托权限:现场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办理罚款额度对个人2000元以下、对法人10000元以下的一般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罚款额度个人2000元以上(含2000元)、对法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或构成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报市卫健委集体讨论决定,受委托组织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委托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
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对受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必须要求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管理、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请示委托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委托机关备案。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超出委托事项范围行使行政职权,委托机关解除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法定代表人责任。
委托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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