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1-01-21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组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委托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委托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顺利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5条-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72条)、《消毒管理办法》(第45条-48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4条-28条、30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51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7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管理条例》(第27条-29条)、《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25条-27条、29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1条-37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31条第-款、32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27 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6条-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27条-29条)。 委托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及权限:不超越委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对违反委托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管,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事项完成情况,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政执法或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实施行政职权的监督制约措施: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单位承担超越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他: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时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月 3 1 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长白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章) 受委托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21 年 1月 11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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