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类型 |
承办科室 |
收费情况 |
办理流程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
2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6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3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4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5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9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援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20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10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等从业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 |
行政确认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11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13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终止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的备案注销 |
其他行政职权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14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职权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30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
15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6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核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其他行政职权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17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应急局 |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入吉从事作业的书面报告 |
公共服务 |
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
无 |
申请-受理-审批 |
7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