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
发布时间:2020-12-02 信息发布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附件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扣分不超过各评查项目赋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填写扣分情况、得分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签名,表格交由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后,由执法机构确认并签名。 基础标准 序 号 评查 项目 分值 评 查 标 准 评 分 要 求 扣分 1 主体 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 事实 与 证据 100 1.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2.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 适用 依据 100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①无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②适用未生效或者失效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扣100分。 4 处罚 程序 100 1.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调查取证、权力告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的扣100分。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的,扣100分。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 4.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执法机构分管领导批准;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执法机构分管领导批准的,扣100分; ②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00分。 5.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6.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100分。 7.依法执行完毕。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100分。 ②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8.依法予以结案。 未经执法机构分管领导批准,擅自结案的,扣100分。 9.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的,扣100分。 一般标准 序 号 评查项目 分值 评 查 标 准 评 分 要 求 扣分 1 立案 10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2分) 案件来源为现场检查、交办、移送但卷中无相关材料记载的,扣2分。 2.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规范。(2分) ①无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的,扣1分。 ②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不规范的,扣1分。 3.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2分) 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2分。 4.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填写规范。(3分) 无承办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签名的及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5.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规范。(1分) 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 调查取证 40 1.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分)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扣1分。 2.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分) 每缺少一项扣2分。 3.询问笔录制作规范。(5分) ①多个被询问人只制作一份询问笔录的,扣2分。 ②询问的地点、起止时间记载不准确的;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记载不清的;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的;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询问人、记录人未签注姓名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③询问笔录有修改,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④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记录属实”等相关的字样及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5分。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5分)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2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③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被检查(勘验)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④被检查(勘验)人未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应由被检查(勘验)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记录属实”等相关的字样及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5分。 5.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分)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2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1分。 ③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的事项不明确的,扣1分。 ④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中未记载鉴定、检验(检测)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的,缺少一处扣1分。 ⑤无鉴定、检验(检测)人签名、鉴定、检验(检测)单位盖章的,缺少一处扣2分。 6.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制作规范。(1分)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未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不能证明事实的,发现一处扣0.5分。 7.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的要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留存的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2分) ①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未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等相关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8.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情节的,在量罚时反映;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认定准确。(5分) ①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适用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的,扣5分。 ②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认定不准确,但不影响处罚结果的(如果导致处罚结果错误按照基础标准扣分),扣5分。 9.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2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已移送,但移送相关材料缺失的,扣2分。 10.调查取证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规范。(2分) 调查取证阶段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3 审查决定 35 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制作规范。(6分) ①当事人名称不准确的;无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期限的,发现一处扣3分。 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分。 ③无执法机构的联系人(案件承办人)、电话、地址、邮编等的,扣2分 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3分) ①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又无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意思表示的,扣3分。 ②在告知的听证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又无被处罚人放弃听证意思表示的,扣3分。 3.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3分) ①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的;笔录中内容记载不完整的;笔录上无陈述(申辩)人签字盖章的(应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 “记录属实”等相关的字样及日期,如陈述(申辩)人拒绝签字的,应由记录人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发现一处扣3分。 ②陈述(申辩)笔录有修改,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3分。 ④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的;听证笔录中内容记载不完整的;听证笔录上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人逐页签字确认,并在末页注明“记录属实”等相关的字样及日期,如听证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发现一处扣3分。 ⑤听证笔录有修改,听证申请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1分。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3分)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扣1分。 ②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扣1分。 ③引用法律依据未明确到条、款、项的,扣1分。 ④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分。 ⑤未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的,扣1分。 ⑥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理由的,扣1分。 ⑦审批表中承办人、法制机构、分管领导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5.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制作规范。(5分) ①没有讨论记录的,扣5分。 ②集体讨论笔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2分。 ③以会议纪要代替集体讨论笔录的,扣2分。 ④未注明参加人职务的,发现一处扣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10分)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准确的;无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无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的;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②将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处罚法律依据的;未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未明确是否加处罚款的,发现一处扣2分。 ③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 ④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1分。 ⑤引用条、款、项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7.送达回证制作规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并有相应的送达回证。(3分) 无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的;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表述不准确的;无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的;未注明送达方式的;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未在备注中注明相关内容的,公告送达未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未在备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邮寄送达未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的;受送达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的;受送达人拒收,送达人未注明拒收理由的;如需见证人见证,但见证人未签字并注明日期的;送达人未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8.审查决定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它内容填写规范。(2分) 审查决定阶段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4 执行 10 1.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2分) ①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②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③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④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 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①除法定情形外,执法机构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罚没收入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催告的,发现一处扣2分。 ②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发现一处扣1分。 2.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结案审批表制作规范。(2分) ①未载明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扣2分。 ②审批表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3.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4分) ①执法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发现一处扣2分。 ②责令改正文书中记载理由或法律依据不完整、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2分。 4.执行阶段的行政执法文书其它内容填写规范。(2分) 执行阶段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5 立案归档 5 1.案卷归档规范。(3分) ①未做到一案一卷的,扣1分。 ②卷宗封面不规范或者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2分。 ③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1分。 ④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⑤案卷装订不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发现一处扣1分。 ⑥⑦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0.5分。 ⑦未标注页码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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