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
发布时间:2023-03-28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 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 规划编制工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 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 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在规划成果中存在 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责令改正,处规划编制费2倍的 罚款;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于“尚可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违法建设行为”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书面形式责令 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应同时责令限 期办理;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 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在期 内通过改建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 恢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 合或采取局部拆除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3、 未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 建设行为”的,除上述规定以为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 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 行政处罚。 1. 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2. 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 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3. 对按期拆除的,不与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4. 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 设工程造价10% 一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 工程造成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建设 规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超出批准建设规模不足一倍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 的罚款。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 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倍的罚款。 四、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责令限期补报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的则 视为逾期。 2、 对单项工程,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时,处一 万元的罚款; 3、 超过一万平方米未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 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二万元的罚款; 4、 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 方米的小区,处三万元的罚款; 5、 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五万元的罚款。 五、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由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 工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安装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 位承担,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以该 项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设计 单位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承包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 经劝喻能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该 项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承包总额 百分之五罚款; 2、 经劝喻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对建设单位处以该项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八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八罚款; 3经劝喻未能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该项工程投资 预算百分之一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十罚 款。, 六、不得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得 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不得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不得购销无出 厂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内 集中存放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法律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之一的:1、 不得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2、不得 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3、不得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4、不得购 销无出厂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5、不得在公共建筑和居民 住宅建筑内集中存放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 未及时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2、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罚款; 3、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4、 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 七、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 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擅 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从事爆破作业 的。 法律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 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擅自挖 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从事爆破作业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 经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3、 造成一般及以下事故的,处一万元罚款; 4、 造成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 5、 造成重大事故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应保证正常、稳定、持续供气, 因维修燃气设施确需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 停止供气和恢复供气的区域与时间;2、燃气热值、嗅味、 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按法定计量单位计量, 并公开价格;4、制定和公示服务标准;5、不得拒绝向符合 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6、依照有关规定对燃气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7、设置咨询、 抢修、抢险公开电话,并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 法律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1、应保证正常、稳定、持续供气,因维修燃气设施确需停 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供气和恢复供气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裁量处 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由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按下列 标准裁量处罚: 1、 经责令能停止违法活动的,不予罚款; 2、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活动的,处一万元罚款; 3、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罚款; 4、 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款。 十、招标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之十以下罚款,对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处罚按 下列标准裁量: . 1、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 同金额5%o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暂停项目执行。 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 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10%)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 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 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赔偿损失外,有违法所得的没 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影响 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暂停招标代 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十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一-条 招标人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1万元罚款。 2、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3万 元罚款。 3、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 行招作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的,警告,处1万元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 其他情况的,警告,处5万元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 无效。 3、 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警告,处10万元罚款。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十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取消中标结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按下列标 准裁量: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 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取消单位1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取消单位 1. 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取消单位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十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 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 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取消中标结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按下列标 准裁量: 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 法所得,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 款,取消单位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 2、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中标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取消单 位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的罚款,取消单位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标资格。 十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6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十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 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的,警告,处5千元罚款。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3万 元的罚款。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 收收受的财物,处5万元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十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中标人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 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 标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2、 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十九、中标人擅自转让中标工程项目或将中标工程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 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转让、分包无效,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让给他人 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分包人将依法取得的分包项目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 处分包项目金额7%。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 处转让项目金额lO%o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2、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10%o的罚款。 二^一、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 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4条。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 2、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 人较大损失的,还应当对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部分予以赔 偿,并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 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 人重大损失的,还应当对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部分予以赔 偿,并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 二十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岀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有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 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十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幵招标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 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布少于二十日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 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招标无效:…(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A)不按项目审批部门 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 标。,,,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少于二十日或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招标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按期改正 的,处五仟元罚款。 2、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少于二十日或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招标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按期改正, 但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 3、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 容进行招标,未按期改正,但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处三 万元罚款,重新招标。 二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 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 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的,给予警告。 2、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 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有悔改表现的,处三仟元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 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无悔改表现的,处八仟罚款。 二十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 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 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 响评标结果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一般违法行为,影 响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处五仟元罚款。 2、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较严重违法行为, 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处二万元罚款。 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影 响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六、招标人不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招 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岀后, 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 失。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1、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警告,责令改正, 处五仟元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赔偿损失。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与 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警告,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造成 中标人损失的,赔偿损失。 3、 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警告,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 的,赔偿损失。 二十七、中标人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 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 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处罚按下列标准裁量: 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损失。 二十八、不按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 法律依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不按第二 十六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 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 经劝喻能在限期内补报的,不予罚款; 2、 经劝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在限期内补报的,处 5000元罚款; 3、 经劝喻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未能在限期内补报的,处2 万元的罚款; 4、 经劝喻拒不补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十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 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 价,或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 或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 格5%以上的 法律依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 询活动的; (二) 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 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 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 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 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1、 经劝喻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消 除了影响的,不予罚款; 2、 经劝喻未及时纠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000元 罚款;• 3、 经劝喻拒不纠正或釆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罚款; 4、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5、 造成重大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监理单位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 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0万 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 6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75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 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 罚: 1、 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 款0.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 同价款0.6%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0.75%的罚 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二、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 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 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的; (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20万 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40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个 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准,擅自施工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能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 额5%的罚款。 •• 2、 未能停止施工,釆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对单位处合同价款1.2%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1.5%的罚 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四、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下列标 准自由裁量处罚: 1、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 款2%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 价款2.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能够主动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 经责令限期内不主动移交或只移交部分档案的,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 3、 拒不移交的,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三十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未取得或 以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停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 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 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5倍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对个 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个人 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或者 监理单位处合同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 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酬金1.2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 同价款2.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 处合同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的罚 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 处合同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八、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 理单位处合同酬金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 计、监理单位处合同酬金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 款0.6%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 合同酬金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酬 金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九、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 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 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 1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个 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 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按下列标准自 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 2%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 同价款2.5%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一、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下列标 准自由裁量处罚: 1、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 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 1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 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 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 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 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 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 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的。 '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下列标准自 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 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 6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75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四、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 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2、 经责令仍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7 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以8万元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 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五、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 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 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下列标准自 由裁量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50万元的 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 用者并处5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60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对房屋 建筑使用者并处6万元的罚款。 3、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75万元的罚款,对 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并处 7.5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并 处10万元的罚款。 四十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自由裁量处罚: 经责令仍未改正,处单位20万元,对个人处单位罚款的5%0 四十七、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30 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50万 元的罚款。 四十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 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 釆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 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 釆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四十九、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 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项以下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2、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至5项的,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3、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项以上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4、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五十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 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5 倍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合同 价款2倍的罚款。 4、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合同 价款3倍的罚款。 五十二、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处罚: 1、 未造成损失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2、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五十三、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 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 者岀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 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并处8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 的罚款。 五十四、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挪用费用30% 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 挪用费用40%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 挪用费用50%的罚款。 五十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施工前未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釆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的;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 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 处罚: 1、 立即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并处8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的罚款。 五十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 处罚: 1、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议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议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五十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 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法行为,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企业 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处罚: 1、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 2、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十八、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8000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五十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履行安装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 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3、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 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 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 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1万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 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 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二)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 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 置的。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兀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 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 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和附着装置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1万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一)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安装 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四)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 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 全措施。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 二^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 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1万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十二、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一)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监督检 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1万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 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 即停工整改的。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 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 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按下列标准处罚: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 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的,处以1万元罚款。 3、 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罚: 1、立即停止施工,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 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 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 得,按以下标准处罚: 1、 立即停止施工,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经责令仍未停止施工,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的 罚款。 3、 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 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 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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