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9-0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白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白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白县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 不收费 4.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白县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局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用水单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审定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14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延期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政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政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政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意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 第7号)《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法人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 招标条件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用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档案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六款、《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 公租房实物配租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17.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备案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自治管理规定》、《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9.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企业法人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4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查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十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档案科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第六条、第八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 法定12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事务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 安全监督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9.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15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2.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吉林省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 不收费 33.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3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35.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不收费 36. 招标控制价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十五条、《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建发[2014]22号)第八条 、《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37.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38.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9.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即办件 不收费 40. 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1.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六条 第四项、第五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4.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8日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4个工作日 不收费 45.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46. 各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7. 户外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9. 工地围挡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0. 服务类信息栏户外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1. 街路临时宣传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2.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3.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4.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长住建【2019】8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参见地方性法规 55.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6. 城镇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五条、第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7. 变更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墙改办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吉财非税[2009]463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吉财非税[2009]463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0. 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6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12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设立、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12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3.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广告等辅助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6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7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7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7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15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68.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 〔2010〕87号)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9. 产权档案查询、复制,开具房屋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0. 供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事务科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法人或组织 法定办结1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7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12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2.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名称变更初审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企业法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12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4.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许可证的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2〕145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5.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2〕145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6.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限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7.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3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8.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5年期)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79.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临时排水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 不收费 80.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81. 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建局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3.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15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6.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7.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现售)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增市场监管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88. 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增市场监管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89.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增市场监管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0.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政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第131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直接发包 其他行政权利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19〕6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不收费 92. 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3. 住宅租赁企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 10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4.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经办中心 《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十条 企业法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96.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97.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98.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99.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0.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1.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2.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3.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4.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5.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十四)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二十三)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6.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第四条第十四款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7.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8. 公有住房出售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管理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9.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不收费 110. 外埠施工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不收费 111.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112.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113.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不收费 11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5.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7.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8.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9. 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0. 对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1. 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2.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3. 对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4.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自然人 90日 不收费 12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6.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7.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8.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2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2.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3.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4. 对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5. 对应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而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6.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7.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8. 对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39.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0.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1.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2.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3.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4.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管大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45. 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 行政 许可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天 不收费 14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 许可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法人 15天 不收费 14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行政 许可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 10天 不收费 148.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的审批 行政 许可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149.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 许可 城管大队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收费 (吉财税[2022]437号关于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白山财税[2022]111号关于制定白山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150.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第1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1. 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2. 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按时供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事务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安全标准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4.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5.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6. 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7. 施工起重机械所有者、出租、配件、安拆、使用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至六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8. 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建管科、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至六十七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59. 所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存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0. 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十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1. 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墙改办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2.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3. 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4. 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安全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5. 燃气经营存在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安全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6. 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安全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7.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安全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8. 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燃气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69. 相关建设主体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0.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1.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2.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违反房地产四级和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3.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物业企业经营服务监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事务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4.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事务科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七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5. 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行政检查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监管科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吉建管〔2017〕35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6.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行政检查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8〕8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77.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6〕34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