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3-14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 《吉林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权委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大队 ,并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一般案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措施: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的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 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的相关责任。 五、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委托事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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