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权委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并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
负责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纠正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质量、设备、档案管理等文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对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上述委托事项自 2025 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 日有效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