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5-05-06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填报时间:2025年4月29日 序 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 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 令第279号,2017年10月 7日予以修改)第四士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2000年4月4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 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 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 工作日; 承诺1个 工作日 不收费 2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 法定15 个工作 日;承诺 7 不收费 3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应急 预案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燃气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局令 第2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 法定5个 工作日; 承诺2个 工作日 不收费 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政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7个工作 日 不收费 5 招标条件核准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 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 工作日; 承诺1个 工作日 不收费 6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 用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档案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7 公租房实物配租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 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 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 行办法》和《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 条、第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2个工作 日 不收费 8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政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 法》主席令 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主席令第72号 企业法人 法定10 个工作 日;承诺 4个工作 日 不收费 9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士 七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0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查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月13日省人大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 十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1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档案科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 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 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根据2011年1 月26日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 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 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 法定5个 工作日; 承诺1个 工作日 不收费 12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 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 准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五条、《吉林省 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 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 号)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补办)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 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 法定12 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 存、管理和使用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社会事务 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 例》第七章、《吉林省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5 安全监督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5个 工作日; 承诺1个 工作日 不收费 1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 七条 企业法人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7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 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第十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30 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 通知》(厅字(2018)85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 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8)1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 结15个 工作日, 承诺10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9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第583号令)第十一条 第三款、《吉林省燃气管理 办法》(吉林省第十届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十二 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 不收费 20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 招标事宜的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3号令)第 十二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即办件 不收费 21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13号)第十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22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 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 47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23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 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3号令)第 十九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即办件 不收费 24 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质监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 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 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 年4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 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修正)第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2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 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备案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建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建筑业企业自治管 理规定》、《吉林省预拌混 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27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 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 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长白朝鲜族自 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暂行 办法(2021年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28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 认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 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 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暂行 办法(2021年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29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长住建【2019】8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 房和关于印发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2019年公共 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 知》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 作日 参见地 方性法 规 30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政办发【2012】37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 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 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长白朝 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 理暂行办法》(2021年 修订版)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31 城镇公共住房保障对象 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 障办法》(吉林省人民 政府令第204号)第五 条、第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2 变更监理单位项目负责 人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科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91号《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4〕5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7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91号《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4〕5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7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 发(公共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91号《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7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一 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调整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职责机构编制 的通知》(厅字 (2018)85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职责划转核 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 (2018)169号、《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 15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37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等七部委《关于加 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房的指导意见》(建 保 ( 2 0 1 0 ) 8 7号)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38 供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社会事务 科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公告第4号《吉林 省城市供热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管理办法》 法人或组织 法定办结 10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3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年期)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2013年10月2日国 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 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4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临时 排水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2013年10月2日国 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 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41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 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 组织法人,行政 机关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4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 组织法人,行政 机关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4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调整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职责机构编制 的通知》(厅字 (2018)85号)《中 央编办关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职责划转核增行 政编制的通知》(中 央编办发(2018)169 号 )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 15个工 作日,承 诺1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44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士 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共租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廉租住房并 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45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 签备案(预售、现售)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屋产权 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增市场监管商品 住房预售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号)《住 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房屋网签备案工 作的指导意见》(建 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5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46 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屋产权 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增市场监管商品 住房预售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号)《住 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房屋网签备案工 作的指导意见》(建 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5个工作 日,承诺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47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 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屋产权 经办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增市场监管商品 住房预售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房屋网签备案工 作的指导章见》(建房[2019]128号)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5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48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 利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政科 《城市商品房预售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2004)第 131号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49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 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月13日省人大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 十条 企业法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50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 政发[2003]31号)第十 五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 发[2003]18号)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行政机关 7个工作 日 不收费 51 公有住房出售批准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房管理 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 政发[2003]31号)第十 五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 发[2003]18号)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行政机关 7个工作 日 不收费 52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化工地创建评审 其他行政权 力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 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 管(2015)17号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不收费 5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4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5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6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7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8 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9 对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0 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1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2 对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3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自然人 90日 不收费 64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5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6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7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8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2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3 对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74的。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4 对应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而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5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6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7 对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8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9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0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1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2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3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管大队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4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 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 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4〕5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住房 和城乡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第18号令)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85 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 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86 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按时供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社会事务 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87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安 全标准勘察、设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 法法》第七 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88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八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89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 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十 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0 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 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 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1 施工起重机械所有者、 出租、配件、安拆、使 用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九至六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2 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是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建管 科、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至 六十七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3 所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进行质量监督抽查过程 中存在各方责任主体违 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4 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 主体违反建筑节能相关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墙改办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5 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 主体违反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墙改办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 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6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 户持续、稳定、安全供 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燃气,或者对燃气用户 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七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7 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8 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拒绝 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 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99 燃气经营存在冒用其他 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 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 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0 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合 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 装液化石油气、用液化 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 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1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 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 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2 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保护装置和 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消防燃气 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3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 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房政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 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 正)第三十九条、《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 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8号)第 三十八条、《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 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1号修 正)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 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4 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 理 行政检查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监管 科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吉建管(2023)11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5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 行政检查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 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 通知吉建质(2018)8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6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安全科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 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吉建管(2016)34号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8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09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0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1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2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8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3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4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5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3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长白县建 筑工程质 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法人或组织 不收费 11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社会事务 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法人 不收费 118 未通过招投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社会事务 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法人 不收费 119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环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20 个工作 日;5个 工作日 不收费 12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 梁)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 第198号,2011年1月1日 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3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 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 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 第198号,2011年1月1日 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 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 修改)附件第109项、《国 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 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 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29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3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 布)第十五条、 .《吉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意 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操作细则》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 法定20 个工作 日,承诺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3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 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 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款、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 理条例》第九条、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 理条例》第十一条、《吉 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 法定15 个工作 日;承诺 7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4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 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 场、存车处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3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5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和竣工验收 行政确认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 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26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 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 结20个 工作日, 承诺5个 工作日 不收费 127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 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不收费 128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 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 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1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29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 拆除、改动、迁移、连 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 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条例》 (1995年8月18 日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 公告发布)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4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30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 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 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31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 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 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 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九、《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132可的决定》(2004 年6月29日133国务院令第412 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 修改)附件第109项、《国 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 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 0 个 工 作日,承 诺3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32 各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审 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3 户外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5 服务类信息栏户外广告 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6 街路临时宣传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1992年6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环卫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5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8 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 许可证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3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 政管线、广告等辅助物 的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 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 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 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 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 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 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40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服务的许可证的审 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环卫科 《吉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吉 政办函(2022)145 号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41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的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环卫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 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 办函(2022)145号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42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 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城管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2017年3月1日修 正)第二十二条、《城市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本)第十三条、《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组织 法人,非法人企 业,行政机关,其 他组织 法定办结 3个工作 日,承诺 1个工作 日 不收费 14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 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 2 0 个 工 作日,承 诺1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44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 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审批 行政 许可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 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 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 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 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 法人企业,行政 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收费 (吉财 税 [2022]4 37号关 于颁布 城市绿 化补偿 费标准 的通知。 白山财 税 [2022]1 11号关 于制定 白山市 城市绿 化补偿 费标准 的通知) 145 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发展科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 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 组织法人,行政 机关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146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长白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行业发展科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 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社会 组织法人,行政 机关 法定办结 20个工 作日,承 诺5个工 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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