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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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长白县自然资源局 领导签字: 齐国栋 |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全称)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执法机关详细地址 |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30号 |
机 关 负 责 人 姓 名 |
齐国栋 |
联系电话 |
0439-8222137 |
单位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
0439-8221088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类 别 |
(1)法定行政机关 |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5.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第七条;6.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49号令)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8.《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公布)第六条。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委托机关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委托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41号)、《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三定”规定的通知》(长编发〔2014〕197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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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宋光辉 联系电话:0439-8222362 填报日期:2019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