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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注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注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造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教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教济权、监督权。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五)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六)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八)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九)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秘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长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局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公示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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