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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注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注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造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核主体]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成立的法制审核小组负责,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条[审核范围] 局机关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由局机关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由局机关作出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五条[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提交审核材料] 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出具审核意见]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监督检查

[监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其它]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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