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执行和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本细则是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具体解释说明和必要补充。
二、主要内容
共分6章60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工作职责。第二、三、四章分别为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与《办法》相对应,细化了工作流程、实施步骤和补偿标准,操作性更强。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具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一)总则。《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作用。
为切实执行和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是对《暂行办法》的具体解释说明和必要补充。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确定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长白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主要对征收准备、征收实施、强制执行、征收竣工等征收程序作了规定。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由县信访局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重点说明: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奖励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签订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重点说明:征收公告应载明征收项目、征收主体、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3.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签定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点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提供相关材料。
4.将被征收人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价值的确定及被征收人的权利。
被征收人通过协商一致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按《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五)安置补偿。对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货币补偿,商企房屋补偿,无籍房补偿,住宅兼经营性房屋补偿,房源选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做出了明确规定。
1.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及奖补政策。
重点说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后、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签约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面积10%的奖励。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补偿方法及奖励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后、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签约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3.商企房屋的补偿办法。
选择异地新建或产权调换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类生产经营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厂区配套设施及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附属物补偿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无籍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办法。
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审批手续,并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籍房屋,由县规划、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按相关标准予以认定补偿。
6.住宅兼经营性房屋补偿。
住宅兼经营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的80%给予补偿。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3年以下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的60%给予补偿。
7.房源选择方法。
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或抽签选择。
8.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回迁安置用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12个月。
9.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的政策补偿,免费扩大8平方米;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4平方米;残疾证载明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免费扩大2平方米。免费扩大部分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到45平方米,继续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
10.成本控制。控制征收成本的相关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县住建、市监、县级税务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附则。其他相关事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三、关键词解释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计算价格后,双方结清差价。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8平方米;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4平方米;残疾证载明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免费扩大2平方米。免费扩大部分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征收有照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到45平方米,继续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
(三)在过渡期内遇有采暖期的,按每一采暖期1500元/户的标准给予采暖补助费。
(四)征收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给予1800元的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五)回迁安置房屋为毛坯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套9000元的基本入住补助。
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439--8222337;0439--823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