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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7 信息来源:长白县住建局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735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二章为征收决定,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及相关程序。第三章为征收评估,对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第四章为征收补偿,对补偿原则、补偿内容等做出了细化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房屋征收主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六章为责任追究,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七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本次修改补充对《办法》不作实质性的修改,依据最新的吉林省《征收与补偿办法》,更加明确、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增加了征收范围确定环节,细化了评估管理等内容。

(一)总则。《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确定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工作原则。

(二)征收决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由县信访局根据拟征收区域特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三)征收评估。

(四)征收补偿。补偿方式以及对违法建筑、灭迹房的补偿。

关键词解释:“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计算价格后,双方结清差价。

(五)监督管理。征收主体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规违纪和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其他相关事宜。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8号)同时废止。

三、涉及范围

长白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四、惠民利民举措

征收决定做出前合法房屋灭失的,原则上对房屋不予补偿,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应结合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补偿。征收决定做出后,非因被征收人的过错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439--82223370439--8233645

 

 

 

(责任编辑:长白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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