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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3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条例》起草的背景与必要性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县,自1958年9月成立至今,为新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是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的重要见证者。目前,我县共有人口7.5万人,生活着汉、朝鲜、满、回、蒙等18个民族,其中朝鲜族占16.7%,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始终是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长白县历届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民族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为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多年来,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得到了空前巩固和发展,促进了民族边境地区的稳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光荣称号连续六次落户我县,2018年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县称号。

2019年7月,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2019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为新时代我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了指引。2022年国家民委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西部地区)》(2022)中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稳妥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民族政策法规动态评估和调整制度,确保辖区内各族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本地区各项事务。”及时总结我县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与部署,围绕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测评指标尤其是最新指标(2022)开展建章立制,是我县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点。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具有强烈的必要性。据统计,截至2022年1月,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贵州、云南、青海7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相关民族团结促进条例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全国共有9个自治州、3个自治县也制定了相关单行条例(其中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我县起草相关单行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思路与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单行条例,以及国家民委发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确定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起草的思路是:第一,紧紧围绕《意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框架设计;第二,以促进长白县各民族“交流交融”为抓手,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在起草中强调长白县各族群众的交流交融,坚持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在内容和功能上和我县已经生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所区别;第三,确保《条例》草案的实用性,力求简练、具体,避免挂一漏万的列举,同时将以往以及最新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测评指标中行之有效、符合我县实际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际需要的内容直接吸纳进《条例》草案。第四,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方面,突出“法治保障同权”,重点从平等权与人格尊严、语言文字权利、受教育权、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服务、体育事业等方面展开,彰显“交流融合”“特色”和“服务”。

起草过程:县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的立项和起草工作中得到了自治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据立法实际工作需要,依照《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的规定,2022年3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斌文博士协助起草《条例》草案,因吉林省疫情原因有所拖延,2022年7月底完成了草案初稿的起草,待征求自治县相关部门意见与省人大民侨外委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内容力求简洁,尽量不重复上位法,共31条,篇幅较短,因此不分章节。《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立法目的。《条例》草案规定: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第二,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体制和政府职责与分工。《条例》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和指导思想(第三条),根据《意见》和自治县实际明确了“坚持正面引导,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第四条),同时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分工(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宣传教育。《意见》要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同时要求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强调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把重心下沉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民委发〔2014〕94号印发)也要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参照以上文件的要求,《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政府的宣传工作(第七条)、全县干部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宣传(第九条)、学校教育宣传(第十条)、家庭教育宣传(第十一条)、企业教育宣传(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第十三条)等角度展开。同时,结合我县特殊的地处边境的情况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西部地区)》(2022)“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还专门规定了“国土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五条)。考虑到我县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意义重大,《条例》草案也规定:“自治县支持对自治县境内有关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传播、融合。”

第四,依法保障各民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突出“法治保障同权”,《条例》草案重点从引导各民族相互尊重、防止歧视、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繁荣发展的角度出发,重点从平等权(第十七条)与人格尊严(第十八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第十九条)、受教育权(第二十条)、就业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二条)、体育事业(第二十三条)等方面展开,特别强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朝鲜族语言文字、朝鲜族传统医药资源、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开发和规范。

第五,特定问题的处理与人大监督职权。《条例》草案强调“各族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举报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同时,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2020),要求自治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应急机制,积极预防有关风险(第二十五条)。为了配合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条例》也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监督职权和监督方式。

第六,有关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原则性地规定了个人与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避免冗余和挂一漏万,《条例》草案不再具体列举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例》具体实施办法、解释和实施时间。为了方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具体工作中落实《条例》,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二九条)。同时,草案还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权归属与实施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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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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