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我县实现了县城供热企业国有运营,原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于2009年,多年来未修订完善。为更好适应当前我县供热管理需要,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重新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法典》《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三、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个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为7章53条,包括总则6条、供热规划与建设7条、供热管理18条、用热管理5条、供热设施管理7条、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9条、附则1条。多方面回应了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等各方普遍关注的事项。一是在总则里,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供热全链条参与方。二是在供热规划与建设里,规定了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保证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设计方案。通过此章节的规定,保障供热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合理。三是在供热管理里,规定了供热企业履行的义务、热用户行为、供热日期、室内温度标准、退费和不予退费的情形等等。同时,鼓励支持供热企业提升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供热企业按照县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给与适当补偿,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在用热管理里,规定了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时间节点等。规定新建房屋实施供热,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热费,已交付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担热费。通过明确缴费主体,解决实际工作存在的争议问题。五是在供热设施管理里,规定了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管理的责任、管护、维修等条款。六是在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里,规定应急保障队伍的建立、实施与监管等。七是在附则里,明确了实施时间。
政策咨询电话:0439—8225051